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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1-12 16:5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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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来公安厅上访的人员,做到随到随接谈,确保上访群众当天来访当天返回,决不能因接待不及时而造成群众滞留省会。 2、凡是省厅受理的信访案件,由省厅视情督办或亲自调查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上访人。 3、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一时难以解决的,在不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况下,要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上访人,并说明其原因,以取得理解和配合。 4、对群众反映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接待人员必须告知上访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5,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在接待中,上访群众要求依据法律条文答复的问题,要尊重其意见,帮其查阅、抄写或复印有关法律条文,尽可能使上访群众满意。 6、对于上访人要求过高或对公安工作不理解的,公安厅将通知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三级陪访”或“控辩听证会’’等形式予以接谈处理,以取得问题的妥善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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