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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台燃放烟花爆竹限制措施 除夕至十六,沧州市区内可有限制地燃放
日期:2008-2-22 14:57:01
来源:
作者:孙庆宇
责任编辑:


 

    燃放烟花爆竹极易引起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公众安全。为确保群众过好年,1月30日,沧州市政府组织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等部门发出通告,春节期间将在市区内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区域、品种。
    春节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是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的每天6时至晚22时。除夕夜延长至次日凌晨1时,正月初一提前至凌晨5时。其余时间不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的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医疗机构、学校、公园、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集贸市场、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等单位、场所及其周围50米内,电力、通讯、广电等传输线路附近及楼房阳台、露台等区域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除这些禁止燃放区域之外,市区内的其它区域场所、村庄、街道可以在限定时间内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
    同时,通告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进行了限定。严禁销售、燃放二踢脚、窜天猴、手持花等升空类烟花爆竹,以及铁管炮、拉炮、摔炮药量多、危险大的鞭炮。严禁销售、燃放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各类烟花爆竹。
    通告还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市区内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市安监、工商、供销部门审核发证后方可经营,所售烟花爆竹必须从烟花爆竹专营公司进货,不准经销禁止燃放的品种。
    此外,凡举办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将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燃放许可证》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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