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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特行许可
日期:2007-1-12 18: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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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核依据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5月30日公安部令第二十六号发布) 第六条规定,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申报资料
    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经营典当行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典当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检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核、批准时限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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