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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6-21 11:08: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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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强 |
责任编辑:吴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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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吉林省公安厅19日召开动员部署大会,要求从即日起,利用3个月时间,于9月底前全部完成规范县(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工作。 吉林省《关于规范全省县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意见》规定,每个县(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总数原则上控制在10个以内,最多不超过11个。其中必设机构8个。选设执法勤务机构原则上控制在2个以内,最多不超过3个。 该意见规定,派出所一般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原则上实行“一乡(镇、街道)一所”。各县(市)公安局治安派出所将撤消,其职责任务交由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管辖。不设派出所的乡镇和在撤乡并镇中已撤消的乡镇政府所在地要设立警务室。新设、撤消派出所必须报省公安厅审批。基层所队警力应占总警力的85%以上,其中派出所警力原则上要达到县(市)公安机关总警力的40%以上。今后,各县(市)公安机关新录用民警一律充实到基层一线单位,重点是社区和农村警务室,现有民警没有基层一线工作经历的,一般要到基层一线工作。 机构设置规范后,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警力跟着警情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把警力部署在案件高发、防范薄弱和重点节假日、便民服务时段和部位上,使动态巡逻防控、现场执法办案、开展入户走访调查成为基层民警的工作常态,变被动警务为主动警务,对社会治安实现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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