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湖南省公安厅9月22日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切实贯彻实施《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根据《规定》,逐步完善公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积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听取群众呼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监督评估制度,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规范公安行政管理文件的制发,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行政违法行为。
湖南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公安机关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定权利及有关执法信息,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并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由公安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全面落实《规定》设立的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等。各业务部门、业务警种要于2008年年底以前,确定具体的办事期限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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