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自己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不知道凭哪些手续和走哪些程序办理变更。下面主要就公民更正出生日期有关的手续、程序向大家介绍一下。
户籍登记中“出生日期”项目属于不可变更项目。对于确实因某种原因登记错误的,公民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后,公安机关应认真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予以更正。
(一)审批手续
依据《衡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实施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我市审批出生日期更正需要准备以下手续:
1、本人书面申请(未成年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写明产生错误的原因;
2、申请人提供的能够证明所申请更正年龄的原始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个人工作档案资料等原件;
3、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
4、派出所出具民警调查报告并提供能够证明申请人所申请更正年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本、户口迁移证等原件(由户籍地派出所提供),有过迁移的由迁出地派出所提供原始材料。
5、申请人需提供的其他能够证明所申请更正年龄的参考资料,如学籍卡、毕业证、结婚证只作为参考性资料,无上述第2、3、4项原件只提供参考资料的,一般不予审批。
( 二)审批程序
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更正出生日期由派出所、县市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三级审批。公民在准备手续齐全后,应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审批表一式三份,由派出所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分)局审核并统一报送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审批,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并返回派出所办结业务。
(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中组部、公安部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今后不再办理审批更改干部的出生日期”,“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干部的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2004年10月衡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不得随意更改公民出生日期的通知》,对学生入学凭户口簿上的出生日期登记学籍及按时申报出生登记户口作了明确要求。
以上是公民出生日期变更更正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手续、程序的基本介绍,如群众还有其他不明事宜,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也可以向衡水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咨询,咨询电话2346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