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生活中有时会遇到自己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姓名与实际不一致的问题,不知道凭哪些手续和走哪些程序怎样办理变更或更正。下面主要就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有关手续、程序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变更更正姓名有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或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变更。18周岁以下的人,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根据本人或者父母的申报可给予变更。但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才可给予变更。(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时,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以变更。(三)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处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四)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五)对于父母离婚,一方申请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生父母协商同意后方可予以变更。(六)公民变更姓名后,将变更前姓名增加至户口簿“曾用名”一栏。有过变更姓名记录的,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请。
(二)变更更正姓名所需手续
依据《衡水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公民变更姓名已达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慎重办理,18周岁以上无正当理由一般不予变更。需要准备以下手续:
1、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
2、单位原始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结婚证、退伍证、工作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村(居)委会或单位证明,在校生还要由学校出具证明。
以上要求提供的“原件”和“证明”,均需证实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为社会生活中使用的姓名。
(三)审批程序
公民在准备手续齐全后,应先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审批表,申请更改姓名与现有户籍登记姓名系同音字(多音字除外)的,由派出所审批后即可办理;申请更改姓名与现有户籍登记姓名系非同音字的,由派出所审核后统一报县市公安(分)局审批,县市公安(分)局审批后返回派出所办结业务。 以上是公民姓名变更更正有关政策规定及审批手续、程序的基本介绍,如群众还有其他不明事宜,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也可以向衡水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咨询,咨询电话23461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