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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 积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日期:2007-12-18 13:17:23
来源:香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作者:戴文光
责任编辑:蔡雪梅

 

 

 

警察处于执法活动的最前沿,是与广大群众接触最广和最多的一个职业。警察的职业特点注定了警察的工作离不开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需要广大群众的密切配合。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人们更多的去追求物质利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不再是那么亲密,一些群众不愿意与警察打交道,给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带来了不利地影响。为此,在2003年底,公安部提出了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指示,警察公共关系随之被作为新型警民关系的代名词而频繁出现。当前,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面对机遇和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要进一步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积极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更好的完成所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

一、警察公共关系的内涵

警察公共关系就是公安机关与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相互关系。它是以警察的主动沟通为前提,让社会公众更清楚地认识到警察的职责、警察的任务和工作表现,从而争取更广泛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促成警民之间和谐、合作的良性互动局面,最终提高警务效能的过程。警察公共关系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公安机关的主动沟通是前提。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上,公安机关处于主体地位,是公共关系建设的发起者和受益者。公安机关必须认清自身的角色,在公共关系建设上强化公关意识,树立主动出击思想,争取在公共关系建设上处于有利地位。

(二)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是基础。公安机关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就是让社会公众增强对公安工作的认同感,提高公安队伍的美誉度,打造公安队伍的良好形象。社会公众对公安工作的认识提高了,才愿意与警方配合,这是实现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目标的根本基础。

(三)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是目标。公安机关的工作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支持和配合,只有得到社会公众更广泛的帮助,我们才能更大的发挥公安职能,完成历史使命。在公安机关的主动沟通基础上,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认同,最终实现警民合作、密切配合的良性互动是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最终目标。

二、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也是一个公安机关与社会公众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过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一)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就需要创造一个融洽的内部和外部关系,得到社会公众的有力支持。通过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就会让社会公众增强对公安工作的认知,愿意投入到与公安机关的密切合作上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治安信息和线索,以此来增强公安机关打击的准确性,提高我们的作战水平,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机关的协调互动,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更有利于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的宗旨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这一宗旨贯穿于公安工作的始终。通过开展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使我们的警察队伍更广泛、更密切的接触群众,扎根到群众中去,更好的去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更好的去服务群众,更能体现警察的人民本色。

(三)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规范公安队伍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通过开展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更好的展示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就会更好的激发民警的荣誉感和凝聚力,进而推动整个公安队伍的发挥。同时,在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公安机关可以从社会公众那里积极吸收有利于队伍发展的好的意见和建议,保持队伍发展的可持续性。

(四)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是创新工作模式、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需要公安机关具备“公关意识”,做到主动出击,改变“坐、等”思想,创新思路,尽快转变和创新警务模式,促进整个公安工作上档升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开展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当前,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得到了很大的改进,警察职业的特性也逐渐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在今后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上,我们还要坚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继续提高认识和重视,增强民警素质。各级公安部门都要继续增强对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视程度,让民警感受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培育民警队伍的公关意识,让每一位警察都要有形象意识、集体意识和公众意识,把塑造形象渗透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把公共关系建设与公安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营造出一种良好的警察公共关系氛围。同时,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和“三执”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民警的素质,民警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提高了、执法办案的能力强了,才能使公安整体形象更加美好,才能促使社会公众形成与公安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改善执法“软环境”,促进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当前,公安民警的执法“软环境”不利于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有时会受到不明真相群众的误解、辱骂、围攻甚至诽谤、诬陷,对民警本人或单位进行恶意投诉,散播虚假信息,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破坏了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对于这些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的纪委、督察部门要认真开展工作,经调查了解后,对无理或是失实投诉的,要及时给民警正名,恢复民警名誉。当民警执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特别是对打击报复、诬告陷害、殴打辱骂民警的非法行为,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公安宣传工作,展示公安队伍良好形象。在警察公共关系的建设中,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队伍的正面宣传,对典型人才、典型事迹要加大宣传力度,更好的展示“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形象。同时,公安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在报刊、杂志宣传中打好基础、寻求突破;与电台、电视台加大沟通,真正将反映公安真实奉献的事迹、形象展示出去;要在网络宣传上有作为,宣传公安工作的新进展。廊坊市局与廊坊电视台、《廊坊日报》等媒体分别合办了专题和专刊,各县市区公安局也要与本地的电视台、报刊等加强沟通,坚持开展下去,就一定会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声誉、扩大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

(四)适时开展各项活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公安机关在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中处于主体地位,就需要更好的开展各项活动,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各项活动作为展示公安形象的载体加以重视,要认真开展好“110”宣传工作,在每年的1月10日进行宣传,宣传“有警必接、有险必救、有难必帮、有求必应”的宗旨,塑造警察的职业精神;要认真开展好“相约警务室”活动,与广大群众亲切交流,做群众的知心人;要开展好各类普法宣传工作,将法律“五进”活动落到实处,与更广大的群众进行亲密沟通;要开展好警务公开活动,如“警营开放日”、警民共建等活动;要开展好窗口建设活动,建立起平等交流、尊重人格、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新型警民关系;要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如“心连心活动”、“千名民警进千家活动”,展示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宗旨;要切实开展好行风建设活动,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促进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开展机制建设,完善警察公共关系建设长效机制。目前,很多公安机关都尚未建立有关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部门和机制,这就需要我们在机构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将警察公共关系建设的工作赋予到相关部门,部门间加强协作,做到公共关系建设有部门牵头、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同时,要加强学习和借鉴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开展较好的地区和单位的经验,不断推动本地区工作的发展。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抓公共关系建设的力度,制定警察公共关系预案,妥善处理公共关系危机事件;要强化对公共关系建设工作的考核,注重对社会满意度的考查,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评价;要加强公共关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使公共关系建设有步骤、有计划的长期开展下去,实现警民之间和谐、合作,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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