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些可能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社会矛盾呈凸显之势。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是维护稳定工作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主力军,如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构建综合调控体系,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既是使命所系、职责所在,又是主动之举、治本之策。
一、综合调控有利于实现“两个最大限度”
运用综合调控措施处理社会矛盾是指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立足社会发展大局,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和民本意识,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之间的内在关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行政等方法和手段,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协调联动,妥善协调经济社会结构变动过程中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构建综合调控体系,就是将综合调控涉及的职责任务、方法手段、运作程序加以制度化、模式化、规范化,通过这一载体,有效地组织各种综合调控活动,使其在化解、处理社会矛盾方面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建综合调控体系的现实意义
建立综合调控体系的目的,是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和谐思想贯穿于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始终,通过运用法治的、非惩罚性的、和平的手段和措施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折中办法来维护矛盾各方的利益,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影响降至最低,防止矛盾升级,从根本上增进和谐,减少不和谐,促进全方位的社会和谐。各级职能部门在综合调控中,不仅能够带着感情融入群众之中,采取得力措施,及时解决社会矛盾,而且能够“跳出排调看排调”,着眼于长远发展,掌握群众对政府制定政策、措施的所思所盼,及时修正既定政策的偏差,消除社会不公正现象,最大限度地杜绝和减少引发民怨的矛盾点、冲突点,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单位、各部门积极开展并妥善调处了一批社会矛盾,有力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不够强、协调配合不够紧密、工作不深不细等问题,直接制约了调处工作的实效,建立综合调控体系即是破解这一问题的“良药”。通过这一体系的建立,可以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控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各个职能部门做好调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文化、行政等手段上,从源头上、根本上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上谋思路,想办法,求实效,不断提高改革发展中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
三、建立综合调控体系的设想
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中,应在以下六个方面建机制,下真功,求实效,积极构建综合调控体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利益协商和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密切联系群众。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出台改革措施时,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开言路,扩大民主,注意倾听群众的意见和批评,采纳群众的建议和要求,打牢落实基础。同时,要加强国情和政策教育,及时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群众能够了解党和政府的决策内容和过程,争得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实施重大工作举措中,要切实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意愿,尽量统筹各个方面的利益,多为群众利益着想,多为群众办实事,维护好群众的正当权益,减少负面效应。
(二)健全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一要严密掌握社会动态。要建立一个涵盖各行业的社会情报信息的搜集反馈系统,定期反映本单位重点人的情况,汇总、分析不安定因素。社区居(村)委会以及政策研究、信访部门要加强人民内部矛盾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时汇总上报重大社会问题、隐患和不安定因素。通过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做到社会不安定因素一经出现,就能发出警报,从而为及时有效调处矛盾提供有利的情报信息支撑。在这方面,基层公安机关更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广泛收集社情、民情,严密掌握人民内部矛盾的动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要加强信息研判。在各级政法委建立专门信息研判机构,对收集到的数据、情报进行系统的分析、整理,判断其性质和可靠程度,去伪存真,掌握实情。在进行情报信息分析时,要把握客观矛盾冲突的总量、比例、幅度、频率等相对数量特征,力求信息分析客观、公正和具有科学性,有利服务领导决策。三要强化协调联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有效地将各部门、系统、单位组织起来,排除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机关要加强同各单位、各部门的保卫机构的联系,形成相互联动的系统,确保调处工作高效有序运转。
(三)健全矛盾纠纷的排调工作机制。一要认真落实“三位一体”调处机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分级调处的原则,层层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及工商、土管、建设、环保和综治中心、政法办、司法所、法庭、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在纠纷调处中的任务和工作职责,形成整体合力,防止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二要建立健全民间纠纷和内部矛盾预警机制。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组织牵头下,发动组织群众,引导全社会各方力量,经常深入开展不安定因素的排查,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社情动向。同时,注重发挥治保、调解队伍的作用,建立起反应灵敏,能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预警体系,把握工作的主动权。三要大力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社会舆论工具,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提高群众的自我教育、约束、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要努力引导群众有矛盾主动找基层调解组织,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乃至法院,力争将多数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四)健全畅通的群众诉求机制。要建立健全各单位、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信访问题查办机制,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形成整体工作合力,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接访工作不到位引发越级访和群体性事件,造成矛盾激化。就公安机关而言,要在认真总结、挖掘信访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的基础上,结合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和《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规范各级公安机关一把手接访、交办案件的转送、督办、答复等办理程序。建立完善信访工作首接责任制度、责任倒查制度、领导接待日以及约访、回访、下访制度,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化解积案,防止新的“欠账”。同时,要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干部、民警的考核体系,严格落实领导、部门、民警三级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五)健全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不同类型、特点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要不断地调查研究,提高对群体性事件规律性的认识,制定和不断完善各类处警方案和工作预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适时组织演练,从中发现处警方案和预案中的不足,及时修改和完善,提高工作实效。在处理具体事件中,要因事施策,区别对待。在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初期,公安机关要及时查清事件的原因、目的、主体构成以及社会对事件的反映,及时向上级汇报,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秩序维护,疏散围观群众,尽可能减少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注意发现煽动、组织闹事的人员,加强证据的收集;在工作中,要讲究策略,避免与群众直接形成对立,防上矛盾激化和因工作失误而授人以柄。在群体性事件迅速恶化时,公安机关要及时采取果断措施,依法强行制止,对警卫对象、重点单位、要害部位加强保护,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手段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六)健全调处力量建设机制。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抓好基层组织建设,特别是要抓好居(村)委会和治保调解会,认真落实人员编制、制度职责、报酬经费,切实做到有人管事,使大量民间纠纷都能解决在基层。要积极配合司法等部门切实加强对基层调解队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督促基层调解组织和制订完善一整套规范化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使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纠纷有一整套完善的文字记载、规范的操作手段,严密的监督制约办法,确保调处工作依法、正常、有序运作。
在建立综合调处体系中,公安机关担当着重要的职责。我们要利用当前“三基”工程建设不断推进的大好时机,抢抓基层发展机遇,夯实公安基础工作,纠正重打击轻防范的观念,致力于发现矛盾、调处矛盾、化解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自己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