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下中河村,发生了两起互相关联的惨案:2006年11月25日,女村民韩浪尾随同村村民张二群的女儿,乘上公共汽车,将事先准备好的液体硫酸泼向张女的脸部,同时伤及另3名乘客,造成张女头面部、双上肢、双大腿等部位被烧伤,后被鉴定为重伤,另一名乘客也被鉴定为重伤。韩浪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起诉到房山法院,法院于6月18日开庭审理此案。
韩浪泼硫酸事出有因。2005年4月24日,她6岁的儿子被张二群13岁的儿子杀害,因为张子是未成年人,被收容劳教3年。之后,韩浪把张二群夫妇诉之法院,要求赔偿。房山法院判决张二群夫妇赔偿韩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5万元。但一年多来,张二群一直没有赔偿,韩浪说:“张二群看我是外地人,丈夫没本事,就欺负我们,赔偿我儿子死的钱就算一次性赔不了,难道他几百元钱也没有吗?”于是,她要教训张家,叫他们尝尝子女受害的痛苦滋味。她说:“兔子急了还咬人!”
这两起惨案,触目惊心,也发人深思。
对这两起惨案究竟该谁负责?毫无疑问,张家的儿子杀害韩家的儿子埋下了祸根,何况,张家还长时间不依法支付15万元的赔偿金,也没道歉的意思,这令韩家越想越气,两家关系越来越紧张,矛盾终于激化。从这个角度看,于情于理,张家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无论如何,韩浪也不该朝张家无辜的女儿下手,这是犯罪,是凶残,是愚昧,为法律所不容。韩浪的硫酸一经泼出,事情的性质就起了变化,韩家也从有理变无理,从被同情到受谴责,从受法律保护到必须受法律惩处。一念之差,一时冲动,许多悲剧正是这样酿成的。
痛定思痛,前思后想,这两起惨案特别是后一起惨案,除了事主要负责任,要受法律的惩罚,恐怕社会也要负点责任。何出此言?
我们不妨这样想问题:如果韩家能够及时地拿到法院判决的赔偿金,即便先拿到一部分,对韩家也是个补偿和抚慰,韩浪恐怕不至于走到害人最终也害己的一步。她不幸碰上了“执行难”,法院的判决如同一纸空文,而且韩浪也没有看到获得赔偿的前景,她于是铤而走险了。
退一步说,即使张家确实有困难,一时拿不到那15万元赔偿金,如果当地村镇领导以及司法、民政干部能够给有丧子之痛的韩家以及时的关心,主动登门,讲清道理,做一些相关工作,韩浪恐怕也不会走到那一步。很可惜,笔者看遍了关于惨案的新闻报道,没看见这方面的只言片语。
再退一步说,即使韩家拿不到赔偿金又没领导登门,倘若亲戚朋友、街坊邻居能够去谈谈心,聊聊天,说说“冤家宜结不宜解”、“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家常话,让韩浪有说话的对象、倾诉的渠道,也是一种缓解和发泄,有利于缓和矛盾,避免激化。很可惜,韩家似乎没有这样的说话对象和倾诉渠道,她孤独而固执,固执而极端,最终“火山”喷发,一发而不可收。
综观许多矛盾的激化、“火山”的喷发,都有一个酝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理应有所作为,把损失减少。很可惜,冷漠和敷衍,推诿和扯皮,以及“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观念,眼看着一个又一个韩浪式的人物走向犯罪,祸害社会,然后是惩治和警示。这很被动,代价也大大。通常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倘若一个个细胞频发病变甚至癌变,我们的社会又怎能健康、和谐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