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新闻热线: 0311—83993448
广告热线: 0311—83993448
策 划 栏 目
策 划 栏 目
策 划 栏 目

外地女孩迷途 民警冒雨相助  8月19日   祖孙二人困雨中 民警驱车送回家  8月19日   秦皇岛赛区比赛圆满落幕 下一阶段  8月19日    省厅奖励举报涉爆涉枪案件线索人  8月19日   存折内千余元被盗 窃贼竟是同室密  8月19日   假警察撞上真警察 十分钟后落入法  8月19日   

首页--燕赵警视内刊--社会--正文
(课堂)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如何收集证据?(下)
日期:2008-6-12 10:37:35
作者:
责任编辑:韩立峰

上一期,我们针对当前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加强取证工作提出了对策。这些对策包括——要在思想上强化证据意识,要合法、规范地收集证据,要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本期,我们还将围绕证据收集工作提出几个建议。

 

  要改善证据收集方法,加强证据收集的科技含量

 

  比如,对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多采用录像手段,以提高证据提取工作的透明度。再如,像多波段光源、测谎仪、DNA等手段的运用都应大大加强。对新型犯罪、特种类型的犯罪,要总结一套行之有效的证据收集方法。

  随着手机、计算机和互联网应用的普及,电子证据这种以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类型进入了司法领域,同时也对我国现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挑战。目前,刑法中还没有对电子证据的明确规定。在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碰到的电子证据主要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以计算机为载体的监控资料等形式。相对于传统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和虚拟性、隐蔽性与多样性、内容的易损性、精密性等独有的特征。

  常见的电子证据的提取步骤如下:首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员通过外部调查详细地访问知情人,初步了解目标计算机的硬件及操作系统的类型,尽可能避免正在运行的进程数据丢失或存在不可逆转的删除程序。其次进入现场,进行传统的现场勘查,为下面的取证的环节打下关键基础。冻结目标计算机系统,仔细观察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及外部设备,并记录在案,避免发生任何的改变、数据破坏或病毒感染。绘制现场平面示意图、网络拓扑图。再次详细分析目标计算机的硬件类型、采用的操作系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对目标计算机予以断除网络处理。进入目标计算机操作系统后,首先按照步骤检查系统中所有文件,按照先外部应用软件再内部系统文件,先检查正常文件,再检查已经删除文件的原则进行。检查系统中所有正常的现存日志文件和记录文件并加以分析,从中发现有实际证据价值的日志及通讯纪录、工作记录等。针对计算机电子证据内容的易损性和易修改性,要求技术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一是注意对电子证据的备份;二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三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进行现场可视性固定。

 

妥善地保存证据

 

    虽然刑事证据保全还未出现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但是它的价值是存在的。在侦查阶段,妥善保存证物,对今后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对于未破命案,保存的证据可以对侦破案件,认定疑犯起到关键的作用。

    2000713,某地一私房内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现场遗留有大量的血迹,经鉴定血型为A型,因为被害人血型也是A型,在加上当时的DNA技术不普及,所以侦查人员、技术人员都认为血迹都是被害人留下的。但是,细心的技术员还是在复勘现场时,提取了大量的现场物品并加以保存。直到20053月,犯罪嫌疑人关英波归案,经审讯,其对抢劫杀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进一步交代了自己因杀人时用力过猛,导致手被划伤,流了很多血。经鉴定,关英波的血型也是A型。这时,保存了5年的物证起作用了,技术员在现场提取的一只烟缸内发现了少许血迹,并经DNA鉴定,认定为关英波所留。

 

准确地运用证据

 

  证据必须有证明力。证据的证明力即证据的价值,指的是证据对于说要证明的事实具有何种程度的价值。在刑事案件中,言词性证据与物质性证据发生矛盾时,物质性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言词性证据。

  200286,某地一公司经理董立刚发现儿子董旭失踪,随后又接到了索要赎金5万元的电话,显然董旭已经遭人绑架。810,在该地附近发现了一具尸块,经鉴定系被害人董旭。826,疑犯顾学华被抓获。经审讯,顾学华承认自己试图敲诈,并称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董旭失踪,于是借机打电话勒索董立刚5万元的,但自己从未绑架过董旭,甚至从来没见过董旭。技术人员在勘查顾学华暂住地时,在其卫生间墙上及厨房水斗下侧发现了血迹,经鉴定为董旭所留。物质性证据——血迹证明了董旭曾经到过顾学华的暂住地。在强大的证据面前,顾学华彻底交代了绑架勒索杀人碎尸的全部罪行。2003922,顾学华被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绑架罪裁定死刑。

    同一种证据在不同现场上,与犯罪事实关联性强的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其它证据。即便对于对于同一个证据,以不同的方式出现时,其证明力也有不同。比如,2000828,某市百森家庭装潢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凶杀案,被害人黄锦荣被人用铁榔头砸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技术人员勘验,现场上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痕迹。公安机关在认真分析案件的基础上,断定是熟人作案,并于91将犯罪嫌疑人崔万成抓获。然而狡猾的崔万成一会儿承认一会儿否认,聪明的侦查员在他的口供中找到了一条重要线索:崔万成在作案后曾在旁边的女厕所里洗过澡。技术人员迅速返回现场对女厕所进行了勘验,在台盆边的瓷砖上发现有淡红色水滴状斑迹,在西侧隔墙上的斑迹中发现有一小块绿色肥皂碎片,在门锁锁舌下2CM处有一处擦拭状血迹,经鉴定,这些血迹均为被害人黄锦荣的血。对于这个证据的表述,曾经有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该将此勘验加入到先前的现场勘验笔录中,来掩盖现场勘验上的遗漏,另一种认为以现场复勘笔录的形式表述,写明是在疑犯交代后依照口供再去复勘现场的。比较来看,第二种既反映客观事实,又可以加强证明力,因为在这世界上只有真正的罪犯才知道这一点,这样的表述其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前者的表述。在法庭上,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崔万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尚不充分,然而在判决书上明确的写着“被告人崔万成到案后所供述的作案手段、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相吻,尤其是被告人崔万成对于作案后在现场隔壁的女厕所洗澡的供述,与侦查人员在女厕所提取到被害人血迹相吻合。故辩护人关于本案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崔万成被法院认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回首页
回首页
放入收藏夹
打印
写信给我们
关闭窗口
回首页
下篇新闻:没有了
相关新闻:
最新推荐:
 网站LOGO
友 情 连 接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备案序号:冀 I C P 备:05003409号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