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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南区警方制定案件回访制度
日期:2008-11-7 15:51:28
来源:唐山市公安局
作者:
责任编辑:侯智伟

 

为进一步提高各执法单位执法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广大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能力,现结合 “警民心连心”主题实践活动制定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

一、凡经各执法部门办理的未破的刑事、未办结的行政案件均实行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

二、回访的对象,可为原受害单位、受害人,也可为被依法打击处理的对象。

三、未破刑事案件必须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回访当事人。一般刑事案件由主办民警回访;重大案件由刑警大队负责人回访;影响较大的或上级交办、督办的案件由主管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回访,特大案件由局长、政委回访。必要时请纪检、督察人员同时参加。回访内容: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办案进度及期限、廉洁公正情况,未破案原因,征求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及案件承办人的意见,动员当事人积极提供案件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尽快破案。对被访人员提出的要求,要及时予以回复。

四、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必须在受理案件后48小时内回访受害人。一般治安案件由主办民警回访,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有执法单位负责人回访。回访内容:了解受害人伤情,提供法医鉴定咨询服务,征求受害人对案件查处的意见、建议,告知其权利义务,宣传治安管理法规,动员受害人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线索。

五、回访时应作好回访记录,由被回访对象签名,设立回访工作台账,记录好对回访情况的处理情况。

六、对回访中收集到的情况,要认真分析、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找出原因,限期整改,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到人。对因不作为或乱作为引发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对《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由法制、督察部门负责。

八、对不按时回访,经法制督察部门检查发现的,予以督察扣分,并全局通报批评;经群众举报发现或引发群众举报投诉的,将适情予以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后果严重、影响巨大的法律追究。

 

 

                           00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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