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品牌服装专卖店值店庆之际,在报刊、电视等媒体及店面大做广告,声称为回报消费者多年来的大力支持与厚爱,特以最低价格清仓甩卖全部商品。见到平日可望而不可及的名牌一夜之间自贬身价,该专卖店果然迎来顾客如云。消费者王某花费880元购买西装一套,自以为很是合算。谁知,一星期之后,该专卖店又做广告,声称再度降价。王某所购的那款西服价格已降到660元。对于尚沾沾自喜的王某来说,这无异于当头一记闷棍。于是,王某找到消协投诉,认为该专卖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经消协调解,买卖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为此,王某欲诉至法院,讨个说法。
请问:王某权益受到损害了吗?该服装专卖店的行为构成欺诈吗?
法律解答:
综合全案来看,某专卖店第一次广告时宣称售价为最低价格,与事实不相符合,显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王某,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某专卖店的行为存在欺诈,王某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17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某专卖店为了促销,谎称其售价为最低价,侵犯了以王某为代表的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这种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属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某专卖店应当双倍赔偿王某的损失1760元。
(赵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