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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应知应会知识问答
日期:2007-3-8 10:59:37
来源:邢台市公安局
作者:
责任编辑:吴雷
点击次数:

 




第一部分:政治理论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核心和本质是什么?
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坚持党的先进性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
3
、与时俱进的含义是什么?
答:党的全部理论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4
、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什么?
答:发展。
5
、周永康部长提出公安机关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什么?
答: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6
、周部长对公安机关提出的
四句话总要求是什么?
答: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
7
、公安工作的生命线是什么?
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8
、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什么?
答:执法为民。
9
、什么是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公安工作中的集中体现?
答:执法为民。
10
、周部长提出在公安机关中增强
五种意识是什么?
答: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法治意识。
11
、现行公安队伍管理采取了什么体制?
答: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2
、试论如何端正执法思想,坚持执法为民?
答:一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首先从端正执法思想上抓起。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必须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审视自己,坚决抛弃哪些不合时宜的、模糊的甚至错误的执法观念。比如:
为了稳定大局,就可以侵犯一些人的人身权利,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只注重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这种思想认识和工作方式,一定要重新审视。我们既要重打击,又要重管理,对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严厉打击,而把服务群众寓于管理之中,在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把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维护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二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懂法、守法,要做到程序公正,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人权观念,强化证据意识、时限意识、程序意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解决好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石,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是我们干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根本宗旨。而近期公安部通报的孙志刚、李思怡事件,充分说明我们和人民群众的渔水情已出现了深深的裂痕。胡锦涛总书记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而如果我们连法定的职责都不履行,还淡什么执法为民。因此,我们不能把执法为民当成口号,而要把它融入血液之中,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管理、去执法。四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敢于正视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抓起。群众对我们有意见,主要因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2、耍特权、抖威风,态度冷、硬、横,伤害群众感情;3、滥收乱罚,侵占群众利益;4、违犯程序办案,滥用强制措施;5、包庇纵容犯罪,充当黑势力保护伞。以上诸多问题的产生,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我们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坚定不移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五是坚持执法为民,必须迅速采取坚决措施。1、坚持杜绝再次发生伤天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2、坚决纠正一切违法侵占群众利益的滥收乱罚的政策和指标;3、坚决制止一切滥用强制措施等事件的再次发生;4、坚决撤出参与经营的娱乐场所。否则,必须退出公安队伍。
 14、公安部推出的三十条便民措施主要由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由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第二部分:队伍建设


15
、公安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严格公正执法。
16
、公安部颁布的
五条禁令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见市局印发的卡片。
17
、市局颁布的
五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见市局印发的卡片。
18
、 市委政法委颁布的
六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见各单位刊板。
19
、为解决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周部长要求达到
四个坚决是什么?
答:一是坚决杜绝再次发生伤害理,激起民愤的恶性案件;二是坚决纠正一切违法侵占群众利益的滥收乱罚的政策和指标;三是坚决制止一切滥用强制措施,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事件发生;四是坚决撤出参与经营的娱乐场所。
20
、为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实现执法为民,周部长要求达到的
四个统一是什么?
答:统一公安队伍必须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的认识;统一公安队伍担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认识;统一公安队伍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群众一致性的认识;统一公安队伍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从严治警的认识。
21
、什么是依法治警?
答:是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手段对公安队伍实行强化管理的过程,是从严治警的体现、发展和完善。
22
、如何从严治警?
答:必须转变执法观念,坚持人民公安为人民;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做起;要从队伍管理的基本要求抓起;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一批先进典型、爱民模范,痛下决心查处一批违法乱纪案件,整顿一批问题多的科所队领导班子;要着力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要充分发挥
条、块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解决制约队伍发展的突出问题。
23
、为什么要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答:公务员条例是队伍管理的法律依据。警察法是队伍管理的母法,要依法治警,必须建立一套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公务员制度相衔接、与《警察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要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军事化的公安队伍,必须对人民警察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只有提高人民警察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才能树立起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与执法权威,保障公安机关的战斗力。依法治警与从严治警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依法治警是前提,从严治警是保证,依法治警要贯彻从严治警的精神,从严治警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4
、河北省公安机关八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为贯彻从严治警方针,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坚决杜绝少数民警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根据《人民警察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八条规定:
答:一、对下达罚款指标的主要责任者,予以免职或辞退。
二、罚款不给收据的,予以辞退。
三、为达到罚款目的,以非法手段引诱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的,予以辞退。
四、向当事人索要财物的,予以免职或辞退。
五、侵吞赃款、赃物和罚没款、保证金的,予以辞退。
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插手经济纠纷,对决定者,予以免职或辞退。
七、驾驶员违章记满分者只收费不培训,或者在车辆检验中,只收费不检验的主要责任者,予以免职或辞退。
八、弄虚作假办理证件或变相出卖证件的,予以辞退。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予以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部分:内务条令


25
、内务建设的方针是什么?
答: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26
、公安民警在政治上是什么关系?
答: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27
、宣誓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微。(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28
、公安民警着装有哪些要求?
答: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29
、公安民警应当保持什么样的仪容?
答:(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30
、公安民警应保持什么样的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31
、公安民警的礼节有什么要求?
答:(一)公安民警应当文明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员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相互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到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2
、《内务条令》对会议有什么要求?
答:(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署工作任务。
33
、《内务条令》对请假、销假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和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必须立即返回单位。
34
、《内务条令》对值班备勤是怎样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紧急任务。
35
、值班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6
、遇到什么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答:(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37
、《内务条令》对办公秩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38
、《内务条令》对内务设置的要求是什么?
答: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的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39
、公安机关的安全防卫工作应注意什么?
答:公安机关领导在布置任务时,应当交待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越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四部分:训练条令
4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是什么时间发布施行的?
答:是由200176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011126发布施行的。
4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4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哪些?
答: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4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44
、公安部在人民警察训练工作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大纲、教材。
(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
(三)部署、组织全国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和考试、考查。
(四)组织评估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
(一)从非公安机关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厅级以上职务人员,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省级公安机关副厅长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内设机构处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省级公安机关副厅级以上职务的人民警察,地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45
、省级公安机关在人民警察的训练中所担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规章、标准、规划,组织编发训练辅助教材。
(二)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保障计划,组织指导训练保障工作。
(三)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四)组织实施地区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考试和考查。
(五)组织评估本地区承担训练任务的机构和训练工作效果。
具体承担:(一)本地区除公安部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
(二)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三)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县级公安机关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三级警督警衔至一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四)省级公安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初任训练、专业训练、晋升训练。
(五)受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46
、地级公安机关在人民警察训练中担负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制定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计划并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
具体承担:
(一)本地区除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训练以外人员的初任训练和人民警察的专业训练。
(二)晋升为科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为一级警员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受省级公安机关授权、委托或者根据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其他训练。
47
、什么是初任训练?
答:初任训练是对公安机关新录用、调入人员的训练。训练合格,方能正式任职和授予警衔。
48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初任训练时间不少于几个月?
答:3个月。
49
、什么是专业训练?
答:专业训练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进行的训练。
50
、公安机关每多长时间进行一次专业训练?
答:每三年。
51
、什么是晋升训练?
答:晋升训练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晋升职务或者警衔前的训练。
52
、副科级以下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一级警司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的晋升训练的内容包括什么?
答: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相关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其中,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0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53
、正科级、副处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或者三级警督警衔、二级警督警衔的人民警察的警晋升训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战术指挥、警务技能和体能训练等。职(等)级内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跨职(等)级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其中,晋升为县级公安
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2个月;晋升为地级公安机关正、副局长级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训练时间不少于40天。
54
、如何组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五部分:奖励条令
55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已经200342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自200391起施行。
56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57
、奖励分为哪两类?
答: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58
、集体奖励的对象是什么?
答: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
59
、个人奖励的对象是什么?
答: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
60
、集体奖励分几个等次?
答:集体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61
、个人奖励分几个等次?
答:个人奖励由低到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62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的程序是什么?
答:由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所在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审报奖励的等级,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其中,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申报奖励,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事先征求当地党委、政府的意见。
63
、年度个人奖励的比例是多少?
答:年度个人奖励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20%,记三等功以上人员的比例不高于在职在编人民警察人数的3%
64
、奖励的标志是什么?
答: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匾或者奖状;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奖励的个人颁发证书。
65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颁发奖金的标准是什么?
答:集体嘉奖五千元,集体三等功一万元,集体二等功二万元,集体一等功三万元,集体荣誉称号五万元。
个人嘉奖一千元,个人三等功两千元,个人二等功五千元,个人一等功一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三万元,全国一级英雄模范五万元。
奖励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奖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63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是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时间开始施行的?
答:《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是200342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391起施行的。
64
、奖励工作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是:为加强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令。
65
、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应坚持什么原则?
答:应坚持四个原则:(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三)公开、公平、公正;(四)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66
、奖励的类别、对象和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答: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建制单位和为完成专项工作临时成立的非建制单位。个人奖励的对象是各级公安机关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因分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集体奖励四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记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指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
67
、奖励的等级是如何区分的?
答: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记二等功;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记一等功;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68
、奖励审批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部的批准权限:(一)全国公安机关集体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和个人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二)省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厅(局)长和纪律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功奖励;(三)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功奖励。
省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公安部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记二等功和个人记一等功、二等功;(二)地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律书记(督察长)、政治部主任嘉奖、记三等功奖励;(三)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局长政委记三等奖励;(四)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记三等功奖励。
地方公安机关的批准权限:(一)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奖励;(二)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嘉奖奖励;(三)地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及其直属单位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权限以外的本地区公安机关集体和个人嘉奖奖励。
69
、获奖个人享受哪些待遇?
答:(一)奖励批准机关对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奖励时,可以在颁发第三条规定的奖金之外,颁发特别奖金。特别奖金的标准由奖励批准机关确定。
(二)获得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进入公安部所属高等院校学习。
(三)获得授予或者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二级英雄模范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四)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五)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含追记、追授的)个人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多次获得奖励的,不累积计算,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计发。
(六)获得奖励的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其他待遇。
第六部分:便民规定
70
、公安部推出的三十条便民措施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包括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和消防管理四个方面。
71
、对新出生的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72
、对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是如何规定的?
答:自由选择。
73
、考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74
、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审请补领的,在多少小时内补发?
答:48小时。
75
、小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的检验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6年内,检验由11次改为21次。
76
、对军人办理驾驶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77
、落实《79条规定》有什么奖惩措施?
答: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民警,由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或记功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诫、纪律处分或辞退。
第七部分:刑法知识
78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79
、什么是故意犯罪?
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80
、什么是过失犯罪?
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81
、什么是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
答: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2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83
、什么是犯罪集团?
答: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84
、什么是犯罪中止?
答: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85
、刑法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
答:主刑的种类有: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86
、刑法中对累犯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87
、管制、拘役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88
、什么是自首?
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89
、缓刑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答: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90
、假释的条件是什么?
答: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91
、假释的考验期限是多少?
答: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92
、犯罪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93
、刑法中对公共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94
、刑法中对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答: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95
、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96
、什么是洗钱罪?
答: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的犯罪。
97
、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收购的,应定为何罪?
答:依照
收购赃物罪定罪处罚。
98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应定为何罪?
答:以
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
99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中,数额较大是指多少?
答:一千元至三千元。
100
、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我省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是多少?
答:一千元以上。
10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多少数量毒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答: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102
、证据的概念及其种类?
答: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03
、侦查人员如何收集证据?
答: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04
、逮捕的条件?
答: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105
、何种情形下,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答: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106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书后,应如何开展工作?
答: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07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答: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08
、刑事侦查过程中,什么样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答: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109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少?
答: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110
、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少?
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111
、什么是侦查?
答: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12
、犯罪嫌疑人什么时候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答: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113
、刑事案件中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答:(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二)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三)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八)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114
、破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
115
、刑事案件中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116
、侦查人员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17
、取保候审对象的范围有哪些?
答: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118
、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哪些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就可以进行搜查?
答: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119
、行政处罚的种类?
答:(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2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21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由什么设定的?
答:法律。
12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哪个机关行使?
答: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123
、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24
、什么情况下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25
、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违法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26
、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
较大数额罚款中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127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28
、什么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答: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129
、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是什么?
答: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30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普通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传唤、讯问、取证、告知、听证、裁决。
131
、对卖淫嫖娼和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强奸罪论处。
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2
、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133
、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何种情形,可以从重处罚?
答:(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屡犯不改的。
134
、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违法人员应如何处罚?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35
、对拒绝、妨碍公务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应如何处罚?
答: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36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如何处罚?
答: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37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应如何处罚?
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38
、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139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其他违法行为。
140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
、侦查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答: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142
、国家赔偿有哪些方式?
答: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143
、国家赔偿的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144
、什么是执法过错?
答: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145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原则?
答: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刑侦、经侦、治安试题)


1、什么是犯罪未遂?
答: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
、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如何处理?
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3
、刑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4
、刑法
抢劫罪入户抢劫是如何规定的?
答: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5
、对
偷税罪应纳税额应如何理解?
答:
应纳税额是指某一法定纳税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的纳税期间应纳税额的总和,偷税行为涉及两个以上税种的,只要其中一个税种的偷税数额、比例达到法定标准的,即构成偷税罪,其他税种的偷税数额累计计算。
6
、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应如何定罪?
答: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
、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定为何罪?
答:以
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8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对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人员,以
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
9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博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定为何罪?
答:依照
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10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1
、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符合何条件?
答:(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12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13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从事何种业务?
答:(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14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如何计算的?
答: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15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哪些情形?
答:(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16
、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17
、勘查现场的任务?
答:勘查现场的任务,是查明犯罪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18
、刑事拘留时间是否可以折抵治安拘留时间?
答: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糸同一行为,在对犯罪嫌疑人转行政处罚时,其被刑事拘留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19
、省内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或者将罪犯解回侦查,应如何办理?
答:公安机关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原则上应在监狱就地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单位介绍信和干警本人身份证件,由监狱予以配合。
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应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并持有联单式行政介绍信和干警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到省监狱管理局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将解回的罪犯送回原监狱服刑,如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罪犯解回时间的,须由原解回机关出具延长罪犯解回时间的公函,报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如果罪犯刑期变动的,原解回机关应在案件审结后将罪犯及判决书、裁定书送回原关押监狱。
20
、什么是盗窃罪?
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1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
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何种情形,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答:(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二)全部退赃、退赔的;(三)主动投案的;(四)被胁迫参与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获赃较少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22
、刑法
抢劫罪入户抢劫是如何规定的?
答: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23
、《刑法》三十条规定的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犯罪包含哪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答: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4
、高价倒卖车票、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非法获利数额二千元以上的,应定为何罪?
答:依照
倒卖车票罪定罪处罚。
25
、侦查人员应如何提讯犯罪嫌疑人?
答:侦查人员凭加盖看守所公章并注明法定办案起止期限的《提讯证》和有效身份证明提讯犯罪嫌疑人,证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以及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
26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交纳的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答: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27
、对没有法律手续擅自到外地执行强制措施或虽有法律手续但未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地公安机关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扣留办案人员,并通知其所属的公安厅、局派人带回处理。
28
、公安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非法拘禁时间超过24小时的;(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29
、非法持有枪支、弹荮罪中
非法持有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30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便利条件,应如何处理?
答: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31
、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定何罪?
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32
、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定何罪?
答: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


(交警试题)


1、《交通安全法》所指的道路含义是什么?
答: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
、交通信号分为哪几种?
答: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3
、道路出现坍塌、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4
、机动车载物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
、在什么情况下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应当回避?
答:(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6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有哪些?
答: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7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如何处罚?
答: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8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如何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如何处罚?
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1
、对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人员拟给予二千元罚款的处罚,交通警察应告知当事人享有何种权利?
答: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听证权。
12
、公安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赃车入户、过户、验证,构成犯罪的,应定何罪?
答: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13
、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答: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
14
、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二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对某甲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应定何罪?
答:应追究刑事责任,定交通肇事罪。
15
、某乙驾车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受伤人带离现场后又遗弃,致使受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对某乙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应定何罪?
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定故意杀人罪。
16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民警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答:(一)传唤;(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五)收缴非法装置或者牌证。
17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
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18
、对交通违章处罚时,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
答:可以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19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什么?
答: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20
、在什么情况下交通警察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答: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
21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如何处理?
答:给交通违法行为人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机关科室、巡警、监管、分局、派出所试题)


1
、对暂予监外执行、缓刑、假释的罪犯的考察或监督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2
、《行政处罚法》中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行政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
、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答:(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
、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
、在什么情形下,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答: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6
、具体行政行为在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
7
、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8
、行政复议有哪些基本原则?
答: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对哪些行政处罚形式申请行政复议?
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10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据?
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11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二)适用依据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12
、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13
、对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及所属、交警大队行政处罚不服,可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答: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公安机关隶属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几种?
答: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15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16
、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哪些?
答:(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起爆药、爆破剂、非电导爆系统;(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17
、申请开办旅馆,公安机关是否应签暑意见?
答:当地公安机关应签暑意见。
18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是否需要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答:不需要。
19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0
、公安机关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答: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考察期限,并告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间必须遵守有关监督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委员会、村委员会了解其表现,建立考察档案,并经常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帮助,缓刑期满,如果被宣告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或漏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判决人民法院,罪犯在缓刑期间死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人民法院。
21
、对办理未成年人劳动教养案件如何规定的?
答: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从严控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在校学生,且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不得决定劳动教养,但是应当依法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份,以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的实际情况确定。拟对未成年人呈报劳动教养的,办案部门应当就其家庭有无实际管教力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调查取证。
讯问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除有碍调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师到场。
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聆询。
22
、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在什么情形下应当组织聆询?
答: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聆询:
(一)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以上的;
(二)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
23
、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应当与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相适应,确定为一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年、二年三个月、二年六个月、二年九个月或者三年。
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期限,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外,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六个月。
24
、依法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重确定劳动教养期限?
答:(一)刑满释放后二年内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一年内又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二)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或者审批劳动教养期间逃跑的;(三)胁迫、诱骗、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四)实施两种以上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均应当予以劳动教养的;(五)有其他法定从重处理情节的。
25
、在哪些情形下,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可以依法停止执行劳动教养决定?
答:(一)原审批劳动教养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6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的期限是多少?
答:前者为六个月至二年,后者为三个月至六个月。
27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原则是什么?
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28
、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对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使用手铐、警棍等约束性警械?
答:(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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