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日前联合发布通告,向非法持有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者下了“最后通牒”: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此类行为者如果向警方自首并交出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拒不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将依法收缴并从严处罚。
通告指出,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这些物品;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
通告强调,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通告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举报电话:市检察院2235500,市公安局110、2022253-22121、市法院22361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