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到12月25日,我们将在全市范围开展以查处窃电、违约用电为重点的百日反窃电专项行动。”昨日,记者从2008年“石家庄百日反窃电专项行动”启动仪式上获悉,此次专项行动由石家庄市工业促进局、公安局、电业局三部门联合开展。
据介绍,窃电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接线用电、绕越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计量封印用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等行为。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7年全市共发生窃电50.26万千瓦、折合人民币105.12万元。
“此次专项行动将以‘反窃电、纠违约、促诚信’为主题,坚持‘依法治电、打防结合’的方针,按照‘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的原则,在9月16日———12月25日期间,全面开展以查处窃电、违约用电为重点的百日反窃电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行动查处违约用电的重点是:高压供电的客户私自更换变压器或变压器铭牌,达到少交或不交基本电费的;私自启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或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私自迁移、更动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性质复杂、可能存在高价低计的;地方电厂、自备电厂违反合同约定的转供电行为;超过国家许可的供电营业区范围供电的。
据介绍,对窃电日数、日窃电时间无法查明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窃电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
此外,对生产或销售窃电装置、未经有关行政部门鉴定认可的节电器具的人员,将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教唆、指使、胁迫和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及为他人窃电提供窃电装置和便利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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